| 标题 | 投诉仲恺高新区腾韵花园违规售房 | 投诉单号 | 30240711111329544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7-11 11:13:30.0 | 答复时间 | 2024-08-01 08:34:0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投诉仲恺高新区腾韵花园违规售房
诉求内容:本人要投诉惠州市致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腾韵花园项目,该项目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五一大道东26号。本人认购了*栋*层**号房,且支付了5万元款项,但在认购期间发现开发商存在以下违法违情况,请求相关政府部门介入调查,组织调解,协调本人与开发商的矛盾。
1.开发商违规售房,没有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带领本人看房的中介是贝壳公司的杨*飞,在认购当天开发商没有向本出示和杨*飞所在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杨*飞所在的公司和开发也没有合作,属于违规销售代理,开发商违反了开发商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等相关法律规定。
2.开发商胡乱收费,价外加价;在认购当天即沟通价格时,销售人员表示装修公司送五万的优惠直接抵扣房款,但是要求本人再返还5000元,并且是要以现金的方式返还,本人对此不能接受于是再次前往楼盘沟通该事宜,销售反复强调这个活动就是这样,现在可以申请不用给这5000了,然后叫来了销售经理(莫*)和我们沟通,但销售经理一副心虚做派,反复强调录音是没有意义的,会帮我摆平这个事情,并且要求看我的手机确认我是否在录音,本人对开发商这种售房行为完全不能接受,本人有理由怀疑开发商存在违规收费,价外加价,甚至该优惠活动也只是开发商掩盖价外加价行为的幌子,请政府部门务必为本人主持公道。(有录音证明)
3.开发商以事先修订好的《补充协议》条款损害购房者权益。
在6月10号认购当天,开发商和销售人员并没有向我们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说合同都是一样的,不能修改,直到6月12号在本人的要求下,销售人员才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给本人,经查阅,本人发现开发商事前将官方示范文本进行添加、修改、另行起草《补充协议》,恶意规定众多不利于购房者的不公平条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开发商构成违法,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024-07-11 11:13:30.0
|
||
|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0711111329544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与开发企业存在购房纠纷的相关问题,1、经了解,您在腾韵花园项目购房是属于通过惠州市世联先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世联公司”渠道公司上客成交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经核查,惠州市致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腾韵花园项目已依据相关规定在营销现场公示其与世联公司签署的商品房销售代理委托书和世联公司营业执照。
2、关于您反映开发企业存在胡乱收费,价外加价的问题,经了解,您所反映的“送五万元优惠抵扣房款”的活动,属于该司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6日的优惠活动,活动内容为购指定房源,享受5万元真爱家电礼包,以抵扣房款的方式享受优惠。经质询开发企业,其项目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您认购时间已超出优惠活动时间,销售邓*认为您有强烈的购房意愿,为了促进成交而向公司提出了特别申请给予您享受该减免5万元的优惠,但销售邓*未曾要求您返还 5000元。如您保存相关佐证资料,可提供至我中心工作邮箱:fgzxfwb@hzzk.gov.cn,以便我中心作进一步核查调处。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对于市民反映的【利用《补充协议》损害购房者利益问题】,经查,该司表示未通过《补充协议》损坏购房者相关利益,该司目前尚未与市民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且经前期协商,该司同意对《补充协议》进行修改,但市民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若市民有新的要求,建议市民与该司再次协商。综上所述,反映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08:34:01.0
|
||
|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粤ICP备2021094559号 联系方式:9041868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