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执法犯法 对龙门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的投诉 | 投诉单号 | 30240808235452713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8-08 23:54:52.0 | 答复时间 | 2024-08-15 21:56:4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执法犯法 对龙门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的投诉
诉求内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
龙门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水行决字〔2024〕第1号)(附件1)作出事项影响第三人购房人合法财产权益,违反《宪违》《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异议如下:
1、龙门县水利局已调查认定,该项目手续完善,包括但不仅于:(1)《关于龙门红色水乡项目建设方案的意见》(龙水〔2017〕19号,批复同意项目建设(附件2);(2)龙门县水利局、惠州市水利局在龙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调整完善方案的征求意见中,同意龙门红色水乡项目涉及地块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附件3);(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实施龙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调整完善方案粤国土资规划调复[2017]35号(附件4);(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用地批文(附件5)。
2、购房人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按照规定缴纳全部购房款项和税费等。
综合上述规划批复、土地批文、建设工程报建、不动产证书、防洪评价报告等材料有效、项目手续完善合法、购房人合法财产未依照规定赔偿到位等情况下,龙门县水利局作出“龙水行决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认定事实、性质、情节不清、失实,违规拆除将导致购房人合法购买的房产灭失,影响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违反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处罚无效。提出异议和诉求:
1、撤销“龙水行决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滥用职权、重大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追责问责;
3、对未签订龙门县麻榨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23日发布的《公告》及材料协议的购房人作出赔偿全部损失。赔偿全部到位后,才能启动拆除整治工作。
请告知核查处理情况。
2024-08-08 23: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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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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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对龙门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问题】的事项,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编号为3024080823545271301的工单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撤销“龙水行决字﹝2024﹞第 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求。2024年7月31日,我局依法对龙门县红色水乡项目开发商龙门仙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嘉晋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龙水行处决字﹝2024﹞第 1 号),并告知权利人享有司法救济途径,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关于“对未签订龙门县麻榨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23日发布的《公告》及材料协议的购房人作出赔偿全部损失,赔偿全部到位后,才能启动拆除整治工作”的诉求。鉴于购房业主已取回大约30%-40%的购房款,建议其他未领取退回购房款的业主,尽快安照微信群发布的《公告》指引办理退款手续,以保证其合法权益。
2024年8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惠州市龙门县水利局
2024-08-15 21:5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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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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