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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上限的问题 投诉单号 30240904145805256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9-04 14:58:06.0 答复时间 2024-09-05 17:28:3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经济补偿金上限的问题 诉求内容:假如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惠州当地发布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应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哪个为基数计算给付呢?
2024-09-04 14:58:0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经济补偿金上限的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上述规定所述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根据2023年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仅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故当年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参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我局工作人员已于9月5日10点30分电话联系您,解释了相关规定。 9月5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05 17:28:3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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