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病假后计薪天数咨询 | 投诉单号 | 3025011510372063801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投诉时间 | 2025-01-15 10:37:20.0 | 答复时间 | 2025-01-17 10:31:01.0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病假后计薪天数咨询
诉求内容:您好,请问11月休病假7天(其中工作日5天,周末2天)后,该月计薪天数是21.75-7=14.75,还是21.75-5=16.75。咨询本单位人力资源,说是病假不剔除休息日。但是这样计算的话,我休3周和休4周岂不是一样,都等于没上班?休三周21天病假(15天工作日+6天休息日),再上一周班(5工作日+2休息日),计薪天数不剔除休息日的话就是=21.75-21=0.75,这样和实际上了一周班(5工作日+2休息日)相差是否太大,是否有失公允?如果我请22天病假(16个工作日+6休息日),计薪天数=21.75-22=-0.25,计薪天数岂不是就成了负数?对此有些疑问,特此咨询,盼回复,谢谢。
2025-01-15 10:3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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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附件 | 无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病假后计薪天数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计薪天数21.75天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规定的法定月计薪天数,即(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是用于折算员工日工资标准的固定基数,已减去了全年104天的休息日,若按照您所在单位的计算方式再减去休息日,则重复减去了休息日,明显不符合规定。日工资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工作人员已于1月16日下午电话联系您告知相关规定。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17 10: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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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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