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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惠城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未提供担保的保全”的问题 投诉单号 31230807232707220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8-07 23:27:08.0 答复时间 2023-08-16 17:55:2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黄维玉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咨询“惠城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未提供担保的保全”的问题 诉求内容:我帮我家人咨询。我家人是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302民初9094号)在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由于被告存在不积极履行判决(为(2023)粤1302执4697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存在履行债务能力有限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原告在诉中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保全。但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以未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受理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原告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原告被被告撞伤腰椎骨折在医院治疗一年多,交警已经判令被告全责,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同时,本案涉及追索医疗费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一)(五)种情形。 请问,这种情况下,“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受理未提供担保的保全”是否合理?
2023-08-07 23:27:08.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咨询“惠城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未提供担保的保全”的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8月16日,我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取得联系,并告知申请财产保全材料,您表示知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16 17:55:23.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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