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路边停车收费未经成本监审定价 | 投诉单号 | 31230810093635656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8-10 09:36:35.0 | 答复时间 | 2023-08-17 16:40:5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黄维玉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路边停车收费未经成本监审定价
诉求内容:2021年3月15日我市开展为期2年的路边停车试行收费,2023年3月14日试行期满,被告在2023年4月26日作出《关于惠州市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事项的批复》,《关于惠州市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惠市发改价格〔2021〕46号)同时废止。依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 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 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 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 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惠州市2023年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发改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成本监审,其现行定价标准存在违法。为落实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盼市政法委书记予以高度关注。
2023-08-10 09:3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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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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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路边停车收费未经成本监审定价的问题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回复以下: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第五条规定: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未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17年版)》,且目前暂未有上位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属于实行定价成本监审的项目。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第九条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我局在制定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依法依规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等定价程序,向社会主动公开定价文件。如有疑问,欢迎您致电我局办公电话:2873820,我局将耐心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08-17 16: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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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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