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市公安局违法增加投资入户的行政许可条件 | 投诉单号 | 31231127212928472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1-27 21:29:29.0 | 答复时间 | 2023-12-18 15:46:5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陈海波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公安局违法增加投资入户的行政许可条件
诉求内容:1、2023年11月15日左右惠州市、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张贴修改后的投资入户的行政许可文件,该文件既没有文件号,也没有上位法依据,程序违法,应予纠正。《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文关于“投资入户”的办理条件只有:“4. 投资入户。在市辖区累计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市辖县的投资额入户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并没有“企业当前正常运转”的附加要求。惠府〔2016〕169号文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只有市政府才有权依法修改和解释。2016年施行以来,多位市民以办理公司等方式投资入户、安居乐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也符合2021年12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文件提出的“4、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II型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落户限制,确保外来常住人口落户标准一视同仁。”以及2020年6月12日惠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修订稿)意见的通告》的内容。
2、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均无权代表市政府解释或者修改本规章的法条,也无权对法条做出以下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投资者企业(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额(如人民币100万元)不等同于(就是)该企业(公司)累计实际在惠投资出资的金额”。也无权增加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更无权要求公民提供实缴出资的企业账户银行流水或验资报告作为凭证,也不应当溯及既往(不能要求政策调整之前注册的企业重新实缴出资)。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资本等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实缴的出资额,如果贵单位违法要求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只会增加过桥资金的高额收入,增加公司的投资运营成本和法律风险,并不能杜绝所谓“中介违规代办虚开公司办理入户”的现象,属于开历史倒车。恳请贵局进行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政策,避免引起行政复议、诉讼。附件图片为网民所拍。
2023-11-27 21:2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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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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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你反映惠州市投资入户政策问题已收悉!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已由市局户政支队处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经核查,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号)有关要求,自2016年11月21日起,“在惠州市辖区累计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市辖县的投资额入户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投资入户”准入条件一直没有变更。主要以“在市辖区合法经营的企业的投资者,累计投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作为入户标准,因营业执照注册金额(认缴金额)并不能作为投资者个人实际资金注入的直接证明,投资者需自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实际注资的银行流水、在惠各项纳税等在惠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如您当前符合相关受理条件,可前往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申请,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安局
2023-12-18 15:4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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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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