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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社会意见的公告 投诉单号 3123113018073493801
类型 建议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1-30 18:07:34.0 答复时间 2023-12-08 11:38:3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建议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社会意见的公告 诉求内容:本人近期在补缴社会保险,已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但是无法补缴医疗保险,因为规定超过三个月无法补缴, 在查阅相关的医疗保险规定看到《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意见稿,本人对此意见有自己意见。 单位替劳动者补缴医疗保险,应该不限制医疗保险只能补缴三个月内,应该不限时限,与社保局补缴办法一致。以劳动合同以及银行流水补缴。如果医疗保险仅仅只能补缴三个月,那么导致劳动者无法补缴医疗保险的权益损失如何挽回,都应该去仲裁委员会打文裁决文书才能补缴医疗保险?.对此,我对《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意见稿要求增加医疗保险,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等资料补缴医疗保险,与社保局补缴规范同步,不设三个月以内的补缴限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2023-11-30 18:07:3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相关规定:“参保人连续欠缴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连续计算参保时间,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政策内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补缴的可以补缴,补缴时间只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和本市实际缴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超过3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补缴的可以补缴。 二、我市草拟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或欠缴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补缴的,补缴时间只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和本市实际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明确了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补缴的情形,也就是说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补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12-08 11:38:3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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