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正审判 | 投诉单号 | 31231204183614164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2-04 18:36:14.0 | 答复时间 | 2023-12-13 11:14:1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黄维玉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正审判
诉求内容: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李文凯,身份证4413**********0311在本人与LIU DAN、第三人王驿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主审法官陈希希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审判,本人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3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明显偏袒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本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本人负担。”是错误的,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本人是申请执行人,是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金额为473149.50元,为何还另行承担案件受理费77600元?
本人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02民初133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73149.50元,王驿淳是被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驿淳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2号K7K8栋2单元14层02号房采取执行措施,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惠城区人民法院还没有执行到款项给本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本人承担77600元的案件受理费,
即使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驿淳名下的房产是错误的,是王驿淳与被LIU DAN的过错导致的,本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是依法依规的采取执行措施,最后要求本人承担77600元案件受理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希希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予以纠正。
对第三人(被执行人)王驿淳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执行是惠城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作的执行措施,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不当,应当排除执行,那么案件受理费77600元应当由惠城区人民法院承担,不应当有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人申请的执行金额是473149.50元,按473149.50元计
算得出的案件受理费是8397元。LIU DAN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2号K7K8栋2单元14层02号房权权属,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是77600元,LIU DAN的诉求与的执行标的金额不一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确认案涉的房产归LIU DAN所有,没有支持LIU DAN的请求,为何LIU DAN的确认之诉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要本人承担?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希希认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
2023-12-04 18:3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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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信.docx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收悉。我院信访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0:46分、11:00分通过电话联系您,均无人接听。关于您反映对(2023)粤13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结果不服的问题,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您对该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依审判监督程序循求救济。关于您反映对民事判决中诉讼费用负担有异议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如您对(2023)粤13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本院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本院将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承办单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11: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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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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