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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鑫悦府 投诉单号 31231219105043424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2-19 10:50:43.0 答复时间 2024-01-08 17:00:2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中鑫悦府 诉求内容:群公告 中鑫悦府楼盘共用部位保险费业主分摊承担问题投诉 我是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鑫悦府一期业主投诉楼盘问题如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房屋共用部位、共有设备的保险由甲方(物业)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该收费方式不合理也不合法合规,业主拒绝分摊该项费用。因: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就包括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①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保养;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这也意味着如果物业服务费是实行包干制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已经含在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当中,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向业主另行收取保险费就是减轻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的不公平行为,该条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6条应属无效条款。故综合以上所述,中鑫悦府小区是实行包干制的,中鑫悦府物业向业主收取该项费用是减轻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按照相关条例,对于中鑫悦府物业的乱收费行为应被制止并被相关方单位约束管理,同时业主拒绝分摊缴纳该项费用
2023-12-19 10:50:43.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31231219105043424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及2024年1月3日约谈物业公司。关于您反映小区共用部位保险费业主分摊承担问题,该小区物业未向业主收取保险分摊费用,物业已与公司法务进行沟通,将会以公示文件对该项内容对业主进行解答。因该项目延期交付原因,目前暂未收取业主各项分摊费用,后续收取都将进行张贴公示。下来,我中心将继续跟进相关工作,及时化解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2024-01-08 17:00:2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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